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老关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民初2073号
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灵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66600027W。
法定代表人:姜启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丽,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老关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襄汾县景毛乡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5929896165。
负责人:关志丰,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老关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老关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老关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广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