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海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4174号
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灵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66600037W。
法定代表人:姜启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丽,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学校,地址:山西运城市闻喜东镇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0800754082313F。
负责人:郑喜贵,职务:校长。
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吉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许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