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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7966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航。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 被告:**航,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诉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