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7966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航。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
被告:**航,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诉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吉茶炸鸡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