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81民初1022号
原告:三教寺。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11481MCU4298920。
负责人:***,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寺庙主持。
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69941477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教寺与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三教寺于2023年4月1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教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教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教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