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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81民初1022号 原告:三教寺。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11481MCU4298920。 负责人:***,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寺庙主持。 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69941477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教寺与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三教寺于2023年4月1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教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教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教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