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6088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爱意瑞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8号1F-090A。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爱意瑞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爱意瑞达五金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