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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8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6994147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该执行案。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12.93元(执行费50元、执行款3462.9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鹰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