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103执92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招投标有限公司,辽宁瑞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凯招投标有限公司,辽宁瑞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2)辽0103民初3333号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招投标有限公司,辽宁瑞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