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24号
申请人沈阳万世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2号(1F-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茂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23)辽0106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32057.6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158-3号1-1-4、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30号5门两处房屋;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3205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