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异10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2022)辽0103执767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被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黄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