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29执116号
关于原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929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063278.82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2020年1月23日前付清完款项,则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3278.82元及支付年利率6%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由于被告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1327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经调查,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犯罪,该公司已依法托管,相关民事债权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依法处理,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
三、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云南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建伟
审判员 杨江珍
审判员 罗丽萍
书记员 赵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