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

四川嘉亿德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1878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嘉亿德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83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嘉亿德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嘉亿德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嘉亿德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傅赟华 审判员 李伟民
书记员 雷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