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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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7执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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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8495326M。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男,1996年8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中心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285000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54650元;(2)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9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账号资金总计570616.24元(其中返还预付款550000元、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4月8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019.24元、案件受理费4650元及执行费7947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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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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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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