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503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2850008C。
住所地新乡市长垣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