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陈龙。
被执行人:丹阳市兴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5143441-6
法定代表人:韦宏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兴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17日,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刘蔚彤
审 判 员 马俊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任建建
书 记 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