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晋宁区人,住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鹿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