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百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民终40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256152.15元,案件受理费2708.52元,执行费3783元。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放弃48860.67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民终4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