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奕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申请人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01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龙
审判员 周西昆
审判员 曾蕙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