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宁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内。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8日生,住宜良县。
被执行人:昆明东方太阳能产业集团,住所地:宜良县伍佰户营昆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我院执行的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昆明东方太阳能产业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宜经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晋宁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25005元,负担执行费16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东方太阳能产业集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东方太阳能产业集团名下位于宜良县永新办事处伍佰户营的房产,经过实地调查,但因该房屋已经不存在,原房屋的土地已经被开发为小区商品房,不宜司法处置,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昆明东方太阳能产业集团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5执恢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盈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