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78-8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出资纠纷,应由出资时的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德力西江南矿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故被告住所地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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