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铭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24号
 
申请人:重庆铭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3号4幢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BPJB7A。
法定代表人:刘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敏,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78-8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5856244H。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
申请人重庆铭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铭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渝0107执保1863号准许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铭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瑞昌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小 东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 
书  记  员    李 丹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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