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市政公司

***与卫辉市市政公司、卫辉市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市政公司,地址卫辉市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卫辉市下园村西107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卫辉市铭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汽车总站,地址卫辉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告卫辉市市政公司、卫辉市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卫辉市汽车总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