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市政公司

某某、某某市市政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严光后街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胜强、李秀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乡市**市铭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市政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勇、张华楠(实习),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园村西107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杨保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鹏、于帅(实习),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汽车总站。住所地:**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会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山,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城郊乡东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红,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纱厂街芦花新村8号楼2单元402号。系汽车总站职工。
原告***与被告**市市政公司、**市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市汽车总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利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韩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