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宛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座13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工行油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0744414(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9日,票面金额为229800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创杰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于林立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