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晏合金等与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山县人,个体户,住大理市。
原告:***,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农民工,住大理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大理市大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址:大理经济开发区苍山东路473号。
被告:那云满,男,1969年10月4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务农,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大理市大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现年40岁,住大理市。(系原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那云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二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