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30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8660669K,住所大理市下关苍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银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义标,男,1960年12月12日生,白族,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1264-2。。住所洱源县茈碧湖镇中炼村
法定代表人施佑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6373.36元;并支付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5月16日止的利息291084.26元,同时继续承担当2016年5月17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986373.3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三年期基准利率另计)。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双方于2018年12月11日达成“2018年12月16日起,施佑松、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按月支付欠款20000元,2021年1月30日止还清所欠款项。”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终结案件的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余款没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信用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没履行。本院在执行(2016)云2930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杨品红、王建新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施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洱源县磊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位于洱源县茈碧湖镇中炼村委会的房地产一院及内部所有物品进行网上第一次拍卖、网上第二次拍卖和网上变卖均流拍,又经过以物抵债,以9000000元以物抵债予申请执行人杨品红、王建新。本案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1570000元,已经兑现予申请执行人。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公司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股份、车辆和其它公司。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3257457.62元及2016年5月17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执行1570000元,剩余1687457.62元及2016年5月17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没有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世久
审判员  何 斌
审判员  杨 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汝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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