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5717号之二
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6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4255758K。
法定代表人:黄英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君,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银桥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0669K。
法定代表人:杨银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由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