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292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
被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银桥镇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杨银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8元,减半收取15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朱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和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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