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旭阳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满江鸿海景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市旭阳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9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理满江鸿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红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玲玲、***,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旭阳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三魁镇溪坪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木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号(*号楼***室)。
组织机构代码:6831215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大理满江鸿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旭阳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木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字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9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