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33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金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临沂市粮油贸易宾馆),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7047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康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7234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金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3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临沂金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临沂市××山区××山路××号的土地证号为临兰国用(2007)第0××1号的土地使用权。2019年8月15日,临沂金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3347号民事判决书,主张驳回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金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临沂市××山区××山路××号的土地证号为临兰国用(2007)第0××1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