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6571号
申请人: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付尊敬,主任。
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原为吉粤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李萌,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同上。
负责人:李文忠,经理。
被申请人:李文忠,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李萌,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汪智勇,经理。
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湖南省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叶吉轩,经理。
申请人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文忠、李萌、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文忠、李萌、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李文忠、李萌、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