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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奥泰石业有限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6016号
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36号临沂软件园(金科财税大厦)B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2386611E。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郡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清欠办主任,住临沂市罗庄区(鲁南花卉市场对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莉,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奥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十一路交汇处新型建材市场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89016A。
法定代表人:刘彦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前十大街交汇南20米路东。
主要负责人:张艳,经理。
被告: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康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726462。
法定代表人:汪智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奥泰石业有限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临沂奥泰石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艳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