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富(云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4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协同创富(云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上***原交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康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
上诉人协同创富(云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南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通知,上诉人协同创富(云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定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协同创富(云南)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