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5602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教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长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岑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