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5602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教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长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岑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