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阆中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1303号 原告: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4516000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根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667609269,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