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348号
原告: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4516000D,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根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3158U,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海澄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