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威玛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2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2513-6。
法定代表人:毛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孟雄,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威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组织机构代码55181872-2。
法定代表人:周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布雷斯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一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947482-2。
法定代表人:潘承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三路,组织机构代码56638147-1。
法定代表人:李潮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河纺织服饰有限够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五路,组织机构代码65657816-7。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旭伟,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周旭园,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联系。
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他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