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2民初830号
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
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
被告: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814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金晓晓,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金晓航,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安徽省威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518187223。
法定代表人:周旭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旭伟,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朱利娟,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金晓晓、金晓航、安徽省威玛服饰有限公司、周旭伟、朱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