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2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25136G。
法定代表人:毛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三路,组织机构代码5663814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河纺织服饰有限够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五路,组织机构代码656578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嘉艺棉纺织有限公司、安徽东河纺织服饰有限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322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