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特221号
申请人: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广南意思桥水库,法定代表人:朱贵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85497。
委托代理人:曾霄、王毅,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居委会碓臼村**,法定代表人:淡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
委托代理人:李正斌,男,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9日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治矛盾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管理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剩余货款¥557,335元。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以上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调解费¥4,367(含案件登记费)元由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治矛盾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管理中心持调解达成的昆经开调字[2020]-012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兴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