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3195号
原告:**能,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碓臼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
法定代表人:淡勇。
被告:洪吉祥,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瞿建坤,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诉被告董吕、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吉祥、瞿建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自愿撤诉,原告**能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计1837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袁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