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碓臼村37号。
法定代表人:淡勇,经理。
被告:洪吉祥,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瞿建坤,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吉祥、瞿建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兴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