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碓臼村37号。
法定代表人:淡勇,经理。
被告:洪吉祥,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瞿建坤,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吉祥、瞿建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兴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