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居委会碓臼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
法定代表人:淡勇。
委托代理人:吕佳彦,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肇嘉浜路96号7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01324981A。
法定代表人:谭世荣。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1—2层裙房212—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4H57A。
法定代表人:谭世荣。
被执行人:谭世彬,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谭世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云04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共同向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8953元及利息(以9889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二、由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共同向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52.41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36052.41元;三、由谭世彬连带偿还工程款98895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程序及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14日、2022年7月7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公司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经本院陆续划扣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款6132.39元,**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存款1052410.82元,共计1058543.21元已兑付申请人。
3.本院分别向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谭世彬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2748.32元,截至目前执行到位1058543.21元,尚有224205.1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反馈。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完全履行能力或具备可处置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2)云0481执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