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居委会碓臼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154425。
法定代表人:淡勇。
委托代理人:吕佳彦,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肇嘉浜路96号7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01324981A。
法定代表人:谭世荣。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1—2层裙房212—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4H57A。
法定代表人:谭世荣。
被执行人:谭世彬,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谭世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云04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共同向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8953元及利息(以9889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二、由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共同向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52.41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36052.41元;三、由谭世彬连带偿还工程款98895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程序及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14日、2022年7月7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公司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经本院陆续划扣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款6132.39元,**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存款1052410.82元,共计1058543.21元已兑付申请人。
3.本院分别向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谭世彬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2748.32元,截至目前执行到位1058543.21元,尚有224205.1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反馈。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完全履行能力或具备可处置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2)云0481执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