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4民初1835号之一
原告:江西雄基钢结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79499E。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22790828P。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祝太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雄基钢结构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雄基钢结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雄基钢结构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雄基钢结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申请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江西雄基钢结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志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