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2752号
原告:红塔区魔格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9号7幢1单元202室。
经营者:昌**,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祝太计。
原告红塔区魔格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塔区魔格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红塔区魔格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