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4民初1835号
申请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79499E,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22790828P,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祝太计,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34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单号码:PZPP2036010107000000000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承诺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溪市广达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志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