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291民初101号
原告: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新兴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南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海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9.6208万元,并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原告承揽君安景苑住宅工程中的塑钢窗工程,原、被告以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签订五份合同,约定(1)工程造价共暂计为637.5万元,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2)由被告向原告付款;(3)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工程完工后,被告在2012年底将工程投入使用。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637.1208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款,截至起诉之日仅支付工程款467.5万元,尚欠169.6208万元。庭审过程中,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请第一项工程款数额变更为1603294.53元,将违约金计算变更为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4%支付违约金。
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1603294.53元无异议,但对违约金有异议,因合同中没有违约金一项,因而不认可原告违约金的诉请数额及计算方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被告对于真实性均无异议,也认可至今尚欠原告1603294.53元工程款的事实,但对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间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因而对于原告的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对该抗辩,本院认为,不应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就排除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权利,故被告的前述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0年11月22日签订了四份《唐山君安景苑住宅工程中空塑钢窗制作合同书》,并于同月25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君安景苑”A区西塑钢窗制作工程,并约定:“……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质保期满一年,甲方保证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丙方……”,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本院确认,前述工程已于2012年底投入使用,于2013年底质保期满,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6285688.53元,至2012年6月18日,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675000元,至今尚欠1603294.53元工程款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唐山君安景苑住宅工程中空塑钢窗制作合同书》及相应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原告已完成相应工程的全部施工,且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并经过了一年质保期,被告未能依约给付全部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03294.53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没有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被告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合同履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诉请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本案案情,本院确定为以1603294.5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3294.53元,并给付以1603294.5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3元,由被告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晓宁
人民陪审员  王 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