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坤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异578号
案外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吕韬,男,1996年11月14日生,现住玉田县丽富嘉园小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坤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敏。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
被执行人:****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江。
被执行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荣凤。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桂起。
被执行人:耿立功,男,1968年2月12日生,住河北省**市。
在本院执行坤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立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韬对本院作出的(2017)冀02执9198号之一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韬异议称,申请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间共签订2份合同分包原案被申请人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宏达公司)开发的红赫世家小区塑钢窗、断桥铝合金窗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7月7日完成最终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建设集团应当于2015年8月7日前付款至结算价的95%,但建设集团未按照约定付款。远望公司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15年11月30日达成一致,以红赫世家小区3幢1单元102号房屋和A区36号车位(3号楼地下车库东入口北起第一个,下同)折价抵偿工程款1108508元。
远望公司指定将房屋和车位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之子吕韬名下。2015年12月16日建设集团宏达公司与吕韬签订房屋买卖和车位买卖合同(两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均为2015年11月30日,《房屋买卖合同》由《施工合同》中远望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俊平代签)。吕韬预存了水电费,交纳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公用部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后领取了房屋钥匙。建设集团宏达公司为吕韬开具了房款及各项费用的收据。因涉案小区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有在建工程抵押,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远望公司的权利优先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涉案标的物轮候查封主体),更优先于原案件申请人坤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
红赫世家小区3幢102号房屋和A区36号车位系远望公司以工程款抵账所得,吕韬系远望公司指定的业主,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吕韬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涉案工程有在建工程抵押,房屋建成后不可能分户登记给各户的业主(即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未办理登记,不可归责于二申请人。更重要的是,办理产权登记也不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排除执行的要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9198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对红赫世家小区3幢1单元102号房屋和A区36号车位(3号楼地下车库东入口北起第一个)的查封,停止对上述房屋和车位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坤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立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冀02执91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建设集团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曹妃甸红赫世家小区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
另查,案外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2014年签有钢窗的工程合同,2015年11月30日达成一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红赫世家小区3幢1单元102号房屋和A区36号车位(3号楼地下车库东入口北起第一个,下同)折价抵偿工程款1108508元。案外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将房屋和车位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之子吕韬名下。吕韬预存了水电费,交纳了物业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红赫世家小区3幢102号房屋和A区36号车位系远望公司以工程款抵账所得。案涉合同性质实际上是以物抵债协议,是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必然引起房屋权属的变动。且诉争房屋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故案外人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韬对其所主张的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远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韬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学军
审判员  杨福东
审判员  刘玉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