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奉执字第152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芦潮港华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芦潮港华士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