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芦潮港华士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芦潮港华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6)汇民二(商)初字第1011号

原告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高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芦潮港华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南芦公路1885号21幢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芦潮港华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晖
书记员夏佳虹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