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3874号
移送执行人:金融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之**自编**。
法定代表人;贾绍连。
本院执行金融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879700及执行费2119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金融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020年9月1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了冻结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20000029771500005640786账户64.41元外(金额过少,不予划拨),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住所地办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拍照附卷。
2020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绍连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9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粤01执3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坤虹